本报北京11月3日讯(通讯员 鲁来顺 记者 赵文立)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怎么办?今天,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共有五章32条,其中第25条针对上述问题的规定是: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述人员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同时,《条例》规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国家机关其他工作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此外,《条例》中还规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职务。